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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居住在某小區,得知開發商某房產公司準備改造地下車庫面向業主出售車位后,也想買一個車位以解停車之難,2020年10月,小劉與房產公司簽訂《車位買賣合同》,小劉支付6萬元的車位款。
2021年2月,房產公司向小劉交付了車位。該小區停車位采用垂直停車方式設計,小劉的車位在停車區域盡頭,一邊是別人的車位,一邊靠墻。小劉在使用車位時才發現,車輛副駕駛席這一側必須緊挨著墻倒入車位,才能保證駕駛員這一側與相鄰車位間,有足夠的距離來上下車。而挨著墻的那側,自然也就無法上下車了。見車位不能正常使用,小劉便向房產公司討要說法,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車位款。房產公司卻認為,只要有一邊可以上下車,車位就能夠正常使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協商未果,小劉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對車位的建設標準,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行業標準來衡量。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中載明:機動車(小型)之間橫向最小凈距為0.6m;機動車(小型)與墻橫向最小凈距為0.6m。經現場勘察,小型轎車在小劉購買的車位居中停放后,與相鄰車位居中停放車輛距離為0.6m,但與墻的距離僅為0.25m,明顯不符合《車庫建筑設計規范》。所謂“正常使用”,應當符合一般標準和常理,即通過車的兩側車門均能夠正常上下車。小劉購買的車位,既不符合《車庫建設設計規范》,也不能滿足正常停車需求。遂判決:解除房產公司于小劉間的《車位買賣合同》,房產公司返還小劉車位款6萬元。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钡谖灏倭鶙l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結合本案:車位設計是否“正常”,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行業標準來進行判斷。本案中,車位設計明顯不符合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不能滿足購買者正常合理使用需求。房產公司沒有按照《車庫建筑設計規范》行業標準設計車位,屬于違約行為。因該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應予解除,房產公司應當返還車位款。
法官寄語:誠實信用乃為人之本、營商之道。給別人“挖坑”,是不誠信的;以偏概全、偷換概念占別人便宜,同樣是不誠信的,自然也不會得逞!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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